增城区发布引进人才入户申办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20〕6号);
2.《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
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22〕2号)。
二、入户条件
本指南所称的引进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区注册登记、注册地址在增城区辖区内的企业、社会组织工作单位,或在省市场监督部门登记注册、住所地址在本辖区内的民营企业需要引进的人才(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除外);
2.申报人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3.符合《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条件之一的在职人员。(详见附件1和2)
备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市国资委直接或委托监管企业)人员径向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咨询申报。
三、办理方式
实施人才引进全流程网办,申报人只需按要求进行业务系统注册申报并上传材料原件(附件),不需到现场办理。若有申报信息存疑个案,仍需申报人到窗口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和有关原件核验。(详见附件3)
四、申报材料
申报人按要求上传入户所需资料。(详见附件4)
五、办理时限
区人社部门受理:申请人在网上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上审查通过时间确定为受理时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5个工作日内未作审查的自动确定第6个工作日为受理时间。
区人社部门审核:区人社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审核完成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即公布。
六、受理部门
广州市增城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地 址:增城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号区政务服务中心B区1031室。
联系电话:020-82731139、020-82758916
七、资料下载
具体路径为:登录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c.gov.cn/)-首页-人事人才服务-人才政策。
附件(阅读原文下载):
1.入户条件
2.广州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2019年)
3.引进人才申办流程图
4.引进人才入户申办材料清单
5.公共集体户情况汇总表
6.落户公共集体户承诺书
附件1:
入 户 条 件
1. 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需同时符合下述条件方可申报入户:
(1)从事我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内相关职业;
(2)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
(3)获得证书或考核认定后,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须满6个月。
2. 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即可申报入户:
(1)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且在广州市就业,有参保记录即可。
(2)具有国(境)外学士学位;且在广州市就业,有参保记录即可。
(3)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且在广州市就业,有参保记录即可。
(4)从事我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内相关职业;且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获得证书或考核认定后,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须满6个月。
(5)从事我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内相关职业;且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获得证书或考核认定后,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须满6个月。
(6)从事我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内相关职业;且持有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紧缺工种目录资格证书;获得证书或考核认定后,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须满6个月。
3. 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即可申报入户:
(1)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在广州市就业,有参保记录即可。
(2)从事我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内相关职业;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获得证书或考核认定后,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须满6个月。
(3)上年度或当年度获国家、省级、市级“劳动模范”“广东省技术能手”等称号的人员,以及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三名或在市级二类技能竞赛中取得第一名的人员;在广州市就业,有参保记录即可。
4. 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即可申报入户: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在广州市就业,有参保记录即可。
(2)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在广州市就业,有参保记录即可。
(3)《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0〕10号)“第五条(一)4.”规定的人员;在广州市就业,有参保记录即可。
5.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即可申报入户(年龄不限):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0〕10号)“第五条(一)1.2.3.”规定的人员,在广州市就业,有参保记录即可。
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引进人才,准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备注:
1.本指南所称的未成年,指年龄不满18周岁。
2.关于职称的问题。
职称是指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各个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明确的相关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主要包括高等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自然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技工学校教师、工程技术人员、经济专业人员、会计专业人员、统计专业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新闻专业人员、体育教练员、翻译、广播电视播音、出版专业人员、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律师、公证员、图书资料专业人员、文物博物专业人员、档案专业人员、艺术专业人员、海关人员、船舶技术人员、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等28个系列。 经由国家人社部授权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的特殊性专业评委会取得的职称资格,应提交国家人社部的相关授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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